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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新聞專區:Anne Broache  21/11/2006

 加州最高法院20日裁決,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無須為別人寫的誹謗言論負法律責任。此判決可說是部落客、新聞組織和其他網路出版業者的一大勝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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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自:http://reset.dynalias.org/blog/2004/06/p2p_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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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美國,約五六年前就有所謂的Creative Commons(創意共享)的概念,進而將這種想法透過簡單的法律條款、易懂的文字讓每個在網路上進行創作的人兒都可以挑選自己想要共享的範疇(這是權利上的限縮、也是自由);你還在擔心自己的KUSO被無斷轉載嗎?又或者你看到一個值得惡搞的圖片時,會否注意到圖片原著作權人的權利因為你的修改重新發表而受到侵害?CC的推廣,將能夠幫助我們自己的數位創作不至於被濫用,也可以保護我們有更大的創意重組(Creativity Remix)自由,而不會不小心的就侵害到別人的權利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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