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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ET新聞專區:Anne Broache  21/11/2006

 加州最高法院20日裁決,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無須為別人寫的誹謗言論負法律責任。此判決可說是部落客、新聞組織和其他網路出版業者的一大勝利。

 這項判決首度釐清,1996年制定的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s Decency Act)不只保護內容提供者,也保護再傳佈內容的線上服務的使用者。


 根據先前的法院判例,這道法令的第230條讓AOL、eBay等公司得豁免於這類法律責任,但前提是必須盡力限制存取可能被視為「猥褻、淫穢、挑逗、下流、過於暴力、構成騷擾或其他不當的」內容。


 大法官Carol Corrigan在判決書中總結說,美國國會通過這項法律,就是「讓個別的網際網路使用者豁免於再散佈的法律責任」,用意是「保護網路上的言論自由,並鼓勵自我約束」。


 大法官承認,「給予再傳佈誹謗內容廣泛的免責權,可能產生一些後遺症」。不過,除非國會修法,否則任何人只要宣稱自己遭到網路貼文誹謗,皆可向「誹謗聲明的源頭」求償」。


 然而,共同執筆的大法官Carlos Moreno指出,這種保護不應擴及與誹謗內容原創者共謀的使用者。


 他寫道:「與原始內容提供者共謀侵害他人權益者,絕非國會有意授予免責權的中立中間人。」他表示,不相信這件案子有這種活動涉入其中。


 此案可追溯到2000年,當時兩名架設網站大爆醫療界詐騙內幕的醫生控告Ilena Rosenthal。Rosenthal是某婦女基金會的總監,並創辦一個討論婦女隆乳問題的網路新聞群組。


 根據加州最高法院的判決書,管理Quackwatch網站的Stephen Barrett醫師和Timothy Polevoy醫師控告Rosenthal等人誹謗,因為她們「透過電子郵件和網路貼文惡意散佈誹謗性的言論、詆譭原告的人格與專業能力,並蔑視原告打擊騙徒的努力」。特別是, Rosenthal把另一名指控Polevoy跟蹤加拿大電台製作人的報導轉貼到兩個新聞群組。


 加州州立法院站在Rosenthal這邊,但上訴法院則判定Rosenthal須負「散佈」有誹謗嫌疑資訊的責任。


 就網路以外的世界而言,法律清楚區分「出版者」(例如報章雜誌)與「散佈者」(例如報紙販售商和書籍銷售商)的差別。散佈者只有在已被告知商品中含有誹謗言論的情況下,才被認定負有法律責任。


 但最高法院裁定,把上述區分方式移植到網路世界,可能扼殺言論自由。大法官寫道:「網際網路通訊數量巨大,包羅萬象,若依照上訴法院的裁決,會使得因抗議者的行為而限縮行為者言論自由的情況(heckler's veto)演變成重大威脅。」


 Rosenthal的立場獲得網際網路服務供應商(ISP)、法學院教授,以及美國民權自由聯盟、電子邊境基金會(EFF)等權益團體的支持。


 EFF律師Lee Tien讚許這項判決,但認為此案根本不必打到最高法院的層次。他說:「 230條明文規定保護使用者,是再清楚不過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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