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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這篇文章是轉自TAHR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文章,選在12/10日世界人權日前夕讀這則報導,內心感觸分外深刻;過去的一年來,我們國家歷經風風雨雨,無論是2008年的金融海嘯、2009年初的晶圓廠需求量驟縮,風災、水災又接踵而來。外在的環境越惡劣,人民對自己權利的捍衛越不能輕易退讓!上上週全國勞工聯盟的「秋鬥」遊行剛結束,接下來我們還要面對八八水災漫長的重建之路(應該不會有讀者天真的以為,新聞沒報導,就是重建已經邁上軌道了吧…),想想這個月因為基層縣市立委選舉,很多原本該進行的災區恢復工作都停擺,地方經費拿去花在有「即戰力」效果的如:公園植樹、市公所外牆裝潢等地方,實在很讓人怨嘆。

 廢話不多說,我們直接看這則新聞稿與附件檔案:

「2009十大人權新聞 兩公約的第一份診斷書 (新聞稿)」

 自2000年開始,每逢12/10國際人權日前夕,台灣人權促進會都要公布該年度的十大人權新聞。這是回顧與備忘,也是給台灣社會的逐年檢視人權狀況的指標。2009年的十大人權新聞,經過討論並徵詢各社團之後,選出以下十條:

一、批准兩公約並通過國內施行法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 /廖福特

二、釋字第654號宣告律見時看守所之監聽為違憲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執行長 /林峰正

三、集會及言論自由相關修法,無法擺脫威權陰影
台灣人權促進會 會長 /林佳範

四、莫拉克災後重建條例讓原住民面臨滅族憂慮
基督教長老教會總會原宣幹事 /歐蜜.偉浪

五、中科四期環評案,環境民主不進反退
台灣環境行動網 秘書長 /林仁惠

六、23萬人休無薪假,政府坐視資方鑽勞基法漏洞
台灣勞工陣線 秘書長 /孫友聯

七、移民政策小有進步,族群平等仍需加強
南洋台灣姐妹會 執秘 /邱雅青

八、社維法罰娼不罰嫖,大法官判違憲
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執行長/鍾君竺

九、記者沒有言論自由還要被告的「年代」
台灣新聞記者協會 會長 /莊豐嘉

十、醫療法修正,人體試驗受試者保障仍待考驗
台灣受試者保護協會 理事長 /郭英調

 今年十大人權新聞為首的就是「批准兩公約並通過國內施行法」。馬總統於去年國際人權日表示將儘速批准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與「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也確於今年3月31日,由立法院通過;更進一步同時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這是我國人權發展朝國際標準比照的重要一步,也會對未來提昇 整體人權保障,帶來根本性的影響。

 馬總統將於本周三(12/9)上午出席法務部典禮,宣布「兩公約國內法」生效並公布法務部蒐集彙整而成的「兩公約檢討文件」,舉出國內法、規、行政 措施與兩公約不符之處,並以兩年為期進行改進。而社團將在法務部「兩公約檢討文件」出爐之前,以十大人權新聞,先宣布我們以實例檢測兩公約的結果。

 我們樂見政府願意自我檢視與提昇,但也提醒政府,兩公約之落實,不是做一次地毯式清查就可以畢其功;在官方自我感覺良好的前提下閉門造車,與民間現實之見聞感受,絕對會有落差。檢視結果,若非避重就輕,恐怕也是只談技術行政問題,見樹不見林。

 因此,台權會希望用今年的十大人權新聞,當作給政府的第一份兩公約診斷書。茲舉數例:莫拉克災後重建,未經審議之下便強迫原民部落遷村,以及草率粗糙的中繼安置過程,違反了「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中,對適當生活條件之保障,也違反了「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以下簡稱公民政治公約)第27條「保障少數族群對其文化之享有」。而爭議多時的「集會遊行法」修法,政府東修西修就是不肯對事先報備制鬆手,也違反了「公民政治公約」 中第22條,「非民主社會中之必要 (Necessary in a Democratic Society)」之外「不得加以限制」的規定。又如遲至今年初才由大法官宣布違憲之「律見時監聽」,也違反了公民政治公約第14條「有充分時間與便利以準備其辯護」的核心原則。更如中國籍配偶在台灣的處境,一向有如三等公民,至今年「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修法才稍有合理保障,違反了兩公約開宗明義揭示的 「權利應普遍行使,不得有種族…政治…國籍或社會出身等任何區分」。今年十大人權新聞違反兩公約之處,詳細分析如【附件】。

 這十條新聞只是今年人權狀況的局部。可見通過兩公約只是第一步,絕非藥到病除的萬靈丹,兩公約要對台灣人權起功效,一方面要靠公部門整體意識的提昇,在提出法案、執行政策的整個過程中,都以國際人權標準為念;另方面則要靠完整的監督機制,確保公約落實。

 因此,除了點出個別現狀有違公約之處外,在場團體一致呼籲,兩公約的接續政策,應為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聯合國人權機制除了推廣批准公約之外, 也鼓吹各國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國家人權委員會為獨立的國家機構,專責監督政府在人權公約之落實、推廣人權教育、進行研究與調查、對政府立法施政提出建言 等等。全世界有160多個國家已經批准兩公約,也有近120個國家成立了國家人權委員會。尤其台灣無法參與聯合國後續監督體系,一個符合聯合國標準設立的國家人權委員會,才能肩負起兩公約、乃至未來可能簽署其它國際人權公約的監督大任。

 在12/10國際人權日馬總統宣布兩公約施行法生效之前,社團率先開出兩公約的第一張診斷書,更強調政府應以國家人權委員會作為改善人權病症的第一帖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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