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言以蔽之,哪裡痛就補哪裡,手上有什麼膏藥就貼上去,也不理會那塊狗皮膏藥的尺寸到底跟患部合不合…

 其實這次的事件脈絡十分簡單,我不知道為何到了新聞局手上顯得如此複雜,還可以扯到槍炮彈藥管理法簡直是有過人的天賦,舉一隅而以三隅反的過度使用大概就是指這種人吧。

 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範疇有部分重疊,當中還包含了出版自由在內;而「言論自由」更是確保人群資訊管道暢通,民主得以貨真價實落實的重要保護傘。如果有哪一個國家跟你講:「我們是民主國家。」但是他們不保障公民的言論自由,那麼這一切都是胡扯。

 進一步而言,自由不是漫無目的沒有限制的尚方寶劍,何時應該做出限縮?限縮的方式是什麼?適用範圍為何?限縮的是否有期間的宣告?都需要行政或者立法單位第一時間去衡量情勢、制定方案,接下來則交付司法單位審查;今天動新聞這件事情很明顯是一項內容審查,而非方式,我們做出限制的原因在於其散播極可能是有害幼童身心健康的猥褻資訊,或者讓不特定公眾感到不適的色情內容(新聞台不是鎖碼頻道,播出前更毫無警語說明)。對於包含Pornographic Material言論做出限制,已是英美等國早有先例的事實,限制目的本身並無疑慮。

 但讓我不解的是,今天我們應是針對該不良內容做管制,並協助予以改善;為何我看見的卻是「教育單位全面封鎖『動新聞』網站」、「限制校園訂閱蘋果日報」等措施呢?

 人民期待的不應該是,處以罰款過後,新聞局或NCC要求該媒體提出內容過濾的解決方案嗎?倘若溝通未果,進而才是強制性的公權力插手,用更極端、甚至可能影響市場機制的手段介入控管。但是絕非一開始就偷懶的想以通盤消音的方式解決;這是不當的言論發表手段限制,也扼殺了傳播科技的創意發展

 我反對動新聞的部份內容未經篩選在網路上播出,但是我同時也肯定這種新聞的演繹方式。某種程度上能夠達到還原新聞現場,減少過於劇烈的真實情感衝擊;透過適當選擇使用時機,對於新聞閱聽者而言未嘗不是好事。但是這個「適當的使用時機」,不是政府強加規定的,國家僅僅能明令限制「不適當的使用時機」為何(例如前述的包含Pornographic Material言論);後續的發展則交由市場自由機制自由淘汰。

 很遺憾現在的情況卻演變成,人們無法自由選擇其想接收的資訊--不可否認,一定有人會想要看動新聞某些「較刺激」的內容;若人民有這樣的意願,但卻無法合理的達成自己需求,其原本的權利已然受到侵害無疑。我重申,「動新聞」的不當內容僅成立於可能造成「不特定公眾」內心不適時,方有其限制理由存在;如果角色換做一般身心健全的成年人,他當然有權利選擇自己要接收何種資訊、就像是成年男女可以隨意租借成人錄影帶在自宅觀賞(多年前,這種行為在美國曾經被視為違法)。

 希望台北市政府與新聞局,能夠用更嚴謹的態度來處理這次新聞事件,進而給予民眾(特別是孩童與青少年)一個正確的自由權利保護機會教育。

2009.12.03更新:恭喜台北市郝市長上新聞了…可惜是上World Wor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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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鐵山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