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非關棒球。立法院在4/8日初審通過了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丁委員守中提出所謂「三振條款」,只要使用者被權利人抓到三次侵權,權利人就可以通知ISP業者,終止該使用者全部或部分服務,例如中止連線,或是砍掉使用者的帳號。

 關於這則可能在不久後三讀通過的條款,我有以下幾點想法:

1.修法目的之明確性
 目前我尚未在有關網站上查到確切的修法理由全文,但若照新聞揭露的主要修法內容:

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表示,未來ISP業者與使用者簽約時,都要把三振條款列入,甚至可以訂得更嚴苛,都不違法。不過,未來網路服務提供業者(ISP)業者只要遵守「通知/取下」原則,就可以免除民事賠償責任,包括Hinet、Seednet等ISP業者都受規範。

 修正法律的目的豈非在為廣大的ISP業者提供一層巨大的保護傘?依著作權法第一條明定的立法意旨:「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固然可以說的通這樣的作法調節了權利人、ISP業者、網路使用者的三方利益,在數位智慧財產權侵權方面我國立法權做出了應變,然而明顯可預見的就有以下問題。

 民間業者被授與更大的定型化契約制定權限。

 透過號稱「只嚴不鬆」的三振條款強制列入,其實可以包裹的契約內容繁多,舉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倘若有ISP業者訂立這樣的規範內容:

凡每週使用P2P流量超過100G以上的用戶,予以停權三天,並且限制上傳速度一個月的處分。

 這會發生怎樣的問題?首先P2P流量大絕對不等於侵權行為,甚至也不構成侵權疑慮的行為;最簡單的來說,以學校社團為例,我若拍攝一支營隊紀錄影片,轉檔完成後開FTP上傳給社員分享,用10M光纖上傳開個一天就可以有超過20G的上傳量,不用一個禮拜就可以爆表(這還只是10M上傳,如果是像日本動輒100M xDSL的網路速度,三分鐘可能ISP就拿著三振條款把你拔線了);很明顯的,立法委員顯然低估這條文對於那些拿雞毛當令箭的民間企業會有多大的權力賦予作用,而三振條款對於ISP業者更大的利益是,他們將可借此更有效的壓低網路服務的營運成本,藉著保護看不見的「權利人」之名,行打壓流量大的使用者之實,這可以衍生出我接下來的第二個問題。

2.主張權利人的身份
 哪些人可以像業者提出檢舉?提出檢舉時的舉證責任要求?這都是十分重要的程序性問題,但是並未看見相關的細節,或許在將來草案修正時會一併附上也說不定。

 由於ISP業者在接受權利人的侵權檢舉時,不需要做「實質審查」(亦即審查權利人檢舉的內容是否正確、真實)的動作,因此「形式審查」務必要做嚴格要求,俾使一般人民的財產權不致因單方面的定型化條款受到不當的壓迫。

3.網路使用者的程序正義
 這裡是我覺得最誇張的部份,

如果該網頁使用者自認沒侵權,只要提出「回復通知」給ISP業者,讓ISP業者將該通知轉寄給權利人,權利人就必須在十天內提出採取法律行動的證明;如果權利人無法提出,ISP業者就得在14天內恢復網頁,以保障使用者權益。

 「十四天」內恢復網頁的法定期間在現今網路時代裡著實過長,特別是在有商業利益時(網路使用者也可能是中小企業),兩個禮拜的時間就足以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讀者不妨想像一下如果WOW的伺服器通通停機兩個禮拜是什麼感覺好了…(宅宅上街頭暴動 XD)

 管見以為,網路使用者的地位應當與權利人處於對等,因此當網路使用者提出「回復通知」之後,原本遭到停止使用的網頁應該旋即予以恢復,直至權利人若再提出進一步法律行動時才考慮中斷網頁;否則實難避免一種情況,那就是有競爭利益的企業彼此互相寄送檢舉信函,導致雙方網頁因為三振條款的管制而無法使用。

 換句話講,權利人提出的「侵權檢舉」若形式合法,固然有暫時中止網頁公開的效力,但第三方網路使用者的「回復通知」(同樣也通過形式審查),應該賦予相同的法律效果。

4.強制條款內容的必要事項規定不明
 這也是同樣嚴重的一個問題,殊難想像一個具有限制性質權利的賦予,居然是沒有規定最高上限(可以更嚴、不可以更鬆?),我由衷的希望這只是記者在轉述文字時斷章取義所導致的美麗錯誤。

 今天一項有可能對人民財產權造成限制的立法,怎麼可以沒有規定最高上限,而只把下限列出來?而強制條款的內容目前看來又是含糊不清,甚至可能委由ISP業者自行認定,這對於人民使用網路的自由,甚至是言論表達的自由都是莫大的侮辱。

5.智財局長的發言

王美花表示,很多使用者自己不知道侵權,ISP條款也是讓使用者有機會了解,但如果使用者真的沒侵權,一定要周旋到底;若使用者因此受損失,也可以向權利人求償。

 我想說的是,有多少使用者知道該如何周旋?畢竟他們與ISP簽訂的並非行政契約,若沒有強制規定ISP業者必須詳細在停權處分上列出救濟方式,大多數的人甚至不知道該如何正確行使自己受法律保障的權利,甚至包括像權利人要求民事賠償等等的行為,一般民眾恐怕更是興致缺缺,多半摸摸鼻子了事,這也是立法者務必要檢討的地方。

* * *

 最後附上一則新聞「French reject internet piracy law」。法國在日前剛剛否決了三振條款的實施,我並不是堅決反對這項條款的通過,但在我國立法體制不良的情況下,如此高度精緻、先進的條款,真的值得為了討好U.S.A而安心上路嗎?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鐵山豬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2) 人氣()